【项目申报推荐】关于推荐申报2021年度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1-05-18 09:15:00 浏览次数: 90 作者:admin
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:
根据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》(工信厅企业函﹝2021﹞90号)和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企业〔2017〕156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要求,现就我省推荐申报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(以下简称“示范平台”)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设区市工信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。推荐的平台必须是有效期内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。对超过推荐数量的,一律不予受理。
二、根据《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。2018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,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。建议各地优先推荐未获得过国家示范平台认定的优秀平台,符合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(技术类)免税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》的原国家示范平台(技术类)不受此条件限制。
三、获得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单位不得申报。
四、国家重点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、专业资本集聚型、科技资源支撑型、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,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(附件4),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(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区域或城市,只能推荐1家)。上述平台不计入市级推荐数量。
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(附件5),由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局通知,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。上述平台不计入市级推荐数量。
六、各地要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要求,择优做好推荐工作。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,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,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,提出推荐意见。
七、请各地、各有关申报单位于5月29日前将推荐文件、推荐2021年度示范平台汇总表(附件1)、推荐表(附件2)、申请报告(附件3)等纸质件一式三份(含光盘一张),加盖公章报送省工信厅服务体系建设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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